转供电单位不得“搭车”乱收电费

来源:最泰安 2019/8/26 16:50:05

  今后,商场、物业公司等转供电主体向商铺收取电费时,不得再通过提高电价的方式来收取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全市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上了解到,泰安将对全市转供电单位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动,确保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惠及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什么是转供电单位?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介绍,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写字楼等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的用电主体单位。而被转供电用户指得就是非直抄用户,即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据了解,2018年,泰安根据上级部署,累计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完成降低工商业电价水平10%的政策目标。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分别自4月1日和7月1日起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能否传导到终端用户,广大非直接供电的中小工商业户能否享受到电价降低的政策红利,关键在于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到位。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就是要打通降低电价、落实电价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市发改委副主任田华在会上说,目前我市共有转供电主体301家,2018年度累计用电量近2亿度,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市转供电环节仍普遍存在加价现象,转供电单位乱收费、乱加价、搭车收费等问题较为突出。

  “在很多商场里,由于供电公司无法直接供电到各商铺用户终端,需要由商场进行转供电。商场作为转供电主体往往是一个总电表直接对接供电部门,而里面的商铺则由商场代为抄表和代收电费。其中,转供电时存在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这导致商场在抄表时倾向于通过直接加价的方式收取。今后将不允许出现这种搭车乱收费行为了。 ”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说,对于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今后要求转供电单位应与非直抄用户进行约定。对于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或其他方式结算的,转供电单位不能再次计入电费中重复收取。“比如,商场S已向非直抄用户A、B、C收取物业费,且物业费中明确包括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则商场S不得再向A、B、C的电费中重复计收。”

  会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对参会的转供电单位进行提醒告诫。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泰安将从8月至12月,对全市转供电单位加价行为开展清理规范。全市用电量前104家转供电单位为重点规范对象。

  规范内容包括:(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二)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三)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为确保规范工作落到实处,泰安成立市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督导、检查全市转供电规范工作。目前全市确定的104家重点规范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落实到各县市区,确保年底前走访到户。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选择市属重点单位走访;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电网企业对辖区内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是否存在随电价搭车收取“服务费”等情况。如发现转供电单位涉嫌价格违法线索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群众,若所在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存在以上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违规行为,可拨打市政热线12345或者价格监管平台电话12358进行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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